2022年1月4日,我部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就《河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征集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2月5日。在征集時間段內,共收到3條反饋意見,現將情況公告如下:
民眾 | 反饋意見 | 辦理情況 | 說明 |
中國控制吸煙協會 | 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七項“不得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等禁煙區域吸煙;在非禁煙場所吸煙時,應合理避開他人,不亂扔煙頭”修改為:“不得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應合理避開他人,不亂扔煙頭”。 | 部分采納。擬修改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應合理避開他人,不亂扔煙頭”。 | 1.采納將“非禁煙場所”改為“非禁止吸煙場所”的修改意見。 2.關于“不得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等禁煙區域吸煙”,原條文意在先舉例強調重點禁煙區域,并以“等禁煙區域”作為兜底。參考修改意見,對照上位法規定,“公共場所”概念不夠精確,且原表述恐易引發歧義,擬修改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兼顧立法語言的簡潔性及保護范圍的周延性。 |
中國控制吸煙協會 | 建議在第三章“促進與保障”第三十七條【公共設施補充】中增加“鼓勵在禁止吸煙場所入口處以及其他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并附有違法應受處罰和投訴舉報電話熱線,不得提供吸煙用具或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p> | 部分采納。擬在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七條中增加關于設置禁止吸煙標識的規定。 | 基于第三章法律條款的結構編排邏輯,考慮在本法規中的實際必要性,該修改建議不宜在第三章中單獨作為一條設置,但其中關于設置禁止吸煙標識的建議,可以被納入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七條【公共設施補充】的規定。此外,“不得提供吸煙用具或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上位法依據尚不充分明確。 |
中國控制吸煙協會 | 建議將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商場、星級賓館、文化體育場館、電梯和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p> | 采納。 | |
中共河源市委宣傳部
2022年3月8日
本征集意見鏈接地址:http://www.ema-store.com/hdjl/yjzj/content/post_474479.html